雨后玫瑰璀璨夺目
“吃个快餐,真当自己是上帝了?”广东惠州,女子在某知名连锁快餐店用餐时,嫌工作人员打扫桌子太慢,就找到值班负责人投诉。事后女子觉得负责人态度不够诚恳,扇了对方一耳光,还大言不惭:“有本事就报警,附近的民警我都熟!”但民警真的过来后女子又怂了,最后赔偿2000元了事。奇葩的是女子后来又找到负责人,想要要回这2000元不说,还想让对方赔偿医药费,最终负责人选择将视频曝光。
都市报道八月二十一号报道了这则女子到某快餐店用餐时,态度恶劣还故意打人,最后赔偿了事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事发当天女子莉莉(化名)来到某某劳快餐店吃饭,可当时正值饭点,里面挤满了人,连坐的对方都没有。
过了一会有顾客吃完离开了,莉莉便坐了上去,随后拿起手机开始点餐。
点完餐后莉莉抬头一看,发现桌子还是一片狼藉、没人清理,感到被无视的莉莉心中升起了一股无名火,大声嚷嚷道:“怎么回事,没看到我坐了这么久,怎么还没人过来打扫啊?”
不远处的保洁阿姨听见后,赶忙过来道:“实在是不好意思,今天的客人有点多,我现在就开始打扫,很快就好了。”
莉莉跟吃了冲药似的,一个劲指责和埋怨保洁阿姨。
保洁阿姨没有还口,只是低头打扫桌面,很快整个桌子就焕然一新了。
正常人一般这事就过去了,可颇具“优越感”的莉莉觉得自己是被保洁无视,更生气了,冲到前台投诉了起来。
前台估计对这种事是司空见惯了,一直给莉莉道歉,并保证以后一定会注意。
莉莉觉得对方没有诚意,非得让值班经理出来解决。
最终值班经理只得亲自出面,表示很重视莉莉的投诉,以后在饭点时间会多安排人打扫卫生,让顾客有一个满意的用餐体验。
按理说这就是件无足轻重的小事,值班经理也出面协商做出了保证,可莉莉总是觉得不满意,认为对方没有说到点子上,火气不由的更大了。
最终莉莉做出了一个震惊所有人的举动:扇了值班经理一耳光。
“啪”的一声传出,经理呆住了,店员愣住了,保洁阿姨也傻眼了,最后反应过来的经理忍住怒火,让店员报警。
闻言莉莉还在叫嚣:“随便你怎么报警,反正附近的民警我都熟!”
周围的顾客听见后来了兴趣,想要看看这位是何方神圣,有人还拍起了视频。
等民警赶到现场,刚才还趾高气扬叫嚣的莉莉突然就怂了,民警在核实事情经过后,认定是莉莉的过错,有故意伤人的嫌疑。
最终心虚的莉莉说尽了好话,还主动赔了2000块,这才得到经理的原谅。
围观的群众一阵哗然,还以为莉莉有多大背景呢,民警一来就怂了,真是一个“小丑”。
回到家的莉莉越想越气:凭什么对方的错让自己买单?再说打那一耳光,先不说值不值2000块,自己的手腕好像受伤了,必须让他们赔。
最终莉莉选择了继续投诉,要求退还2000元,并赔偿自己的医药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莉莉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故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莉莉因为用餐期间的一点小矛盾,打了值班经理一耳光,造成对方轻伤,如果对方坚持不和解,莉莉将会处以5 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事后在民警的协调下,莉莉主动道歉并赔了2000元,取得了当事人的原谅,这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最终莉莉免于拘留和罚款。
2、如何评价莉莉事后反悔,要对方退钱和赔偿医药费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调解处理。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经民警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本案中民警在合法、公正、自愿的原则下,最终莉莉和经理达成共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莉莉反悔要求对方退钱的行为,违反了上诉规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莉莉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店家的行为导致的,那么她就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反之亦然。
最新消息,女子已被依法行拘5日。
那么,对于莉莉这种得理不饶人的行为,你是怎么看的呢?


